在庭审上,该物管公司称,女子刘青(化名)在南岸茶园新城区买了套别墅,接房后,刘青与他们公司签订了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》,可从2009年5月到2012年6月,刘青一直拖延拒缴物管费,3年间,刘青共拖欠物管费和公摊费达24076.2元,加上滞纳金共达36928元。
南岸区法院审理查明,按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》约定,3年来,刘青女士共拖欠费用2.4万余元。刘青购买别墅后,该物管公司一直向其提供物业服务,因此刘青应该将拖欠的物管费、公摊费支付给物管公司,并按规定支付滞纳金。
商报记者 王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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